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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内蒙古商会章程

    (2014年12月27日河北省内蒙古商会筹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会名称:河北省内蒙古商会。英文名称:Inner Mongolia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ebei。

第二条 商会性质:是由在河北省的内蒙古籍工商界人士依法自愿组成的群众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商会隶属关系:本商会接受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商会宗旨:以服务会员需求为根本,凝聚乡情、凝聚事业;推动政府助力,推动蒙冀交流,推动会员互助。使会员在事业上得到支撑;经济上得到成长;精神上得到温暖;权益上得到保护。

第五条 商会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石栾路2号副1号002幢。

通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石栾路2号副1号002幢。

公共邮箱:hbsnmgsh@126.com

办公电话:池瑞文 13933804655;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六条 商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职能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发挥联系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积极推动冀、蒙两省区之间经济、文化与技术的交流合作,协助政府吸引更多的内蒙古籍企业来河北投资兴业,同时也引导河北省的企业到内蒙古投资兴业,共谋发展;

(三)建立高质量的为会员企业服务的信息、业务和技术平台,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心声和建议,为会员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发挥自律职能,引导会员诚信为本,守法经营,树立“诚信蒙商”的良好形象;

(五)发挥群体优势,组织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活动;

(六)创办商会会刊、建立商会网站,为会员的发展提供法律与政策、技术与信息、投资与融资等方面的服务;

(七)开展相关专业培训,协助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八)协助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会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本商会的会员主体为内蒙古籍工商业者。凡在河北省经商办企业的内蒙籍经营者和投资者,个体工商户的代表人士,与商会工作有直接联系的社会知名人士、工商界、科技界名流等,只要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都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会员本着入会自愿和退出自由的原则,入会、退会由本人书面申请,入会申请提交常务理事会批准,发给会员证,成为正式会员;

(三)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应劝其退会或直接予以除名;

(四)会员一年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视作自动退会并予以除名;

(五)会员自愿退会应以书面申请方式,提前三个月通知本商会,终止会籍;

(六)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或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者,经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后,强制退会并予以除名。对自愿退会、视作自动退会或因违法犯罪被除名者,均须收回会员证和颁发的牌匾和资料。

第八条 会员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丰富会员业余生活,定期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文化旅游等会务联谊活动;

(二)在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三)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商会给予保护的权利;

(五)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举办的各项福利事业的权利。

(六)会员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如会员不愿参与本商会活动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可以退会,并退还个人交纳的会费本金。

(七)本商会会费收取标准按照《河北省内蒙古商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商会章程及有关会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商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关心本商会工作,及时向本商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需要调查研究、项目投资等有关方面的信息资料;

(七)积极参与商会号召和组织的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

第十条 会员纪律

(一)不允许发生插足会员婚姻家庭关系的感情纠纷;

(二)不允许发生足以影响商会声誉的重大经济纠纷;

(三)不允许违背合同和诚实信用原则互相欠款欠货;

(四)不允许制造或散布对商会建设不利的言论信息;

(五)不允许诋毁和抵制商会已经做出的决议和决定;

(六)不允许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的有害商品。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登记表;

(二)秘书处受理审查;

(三)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四)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出入会批准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商会章程;

(二)听取、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三)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派员到场指导监督下,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组成和改组理事会;

(五)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六)通过有关决议、决定,审议和通过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确定和罢免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三)选举和产生常务理事会和决定会长办公会组成人员;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业务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和会员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计划,召开年会,指定专人承办年检报送工作;

(十)审定表彰对团体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负责处理涉及本团体的争议纠纷事项和会员过错行为;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为提高商会的日常办事效率,本会建立会长办公会制度。常务理事会可授权会长办公会代行职权。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主持,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参加。主要研究不属常务理事会以上会议研究,但又比较重要的有关事项。

会长办公会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的事项;

(四)审议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受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决定吸收新会员;

(六)审议重大事项提案,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定。

(七)其他需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十八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4名。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长列席本商会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但不参与表决。

监事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九条 监事会对本商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负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或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第二十条 监事(包括监事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具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当商会负责人发生足以影响商会运行的重大政治、经济问题或足以影响商会发展的重大失误或对商会规定的职责明显不作为时,可以临时启动罢免和撤换程序。

第二十二条 罢免、撤换的对象为: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临时提出罢免或撤换的动议应当由常务理事会1/3的成员、或理事会10名以上理事、或由30名以上会员联名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提出,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或监事长,其中任何一人,都有权接受符合法定人数的会员、理事、常务理事提出的罢免、撤换的动议,并应当在15日内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研究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罢免或撤换商会负责人时,须获得2/3理事和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审议通过罢免或撤换负责人决定后,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予以追认,过半数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由本商会会长担任。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本商会推选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或因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受会长委托、常务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会长提名,由常务理事会另行推选一名常务副会长担任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

如果本商会会长职务出现被罢免的情形,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须同时予以罢免。由新选举通过的会长接任,并报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主持商会的全面工作;

(四)凡涉及到人事任免事项或者需要决定预算外经费开支的,须由常务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2/3以上成员决定,由会长、法定代表人和本会秘书长同时签章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由会员大会决定聘任及解聘,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及理事会制定和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领导各业务部门或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及资产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接受会员及其它有关人士的捐款;

(三)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的资助;

(四)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商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会长和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离任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经费的开支

(一) 开展对外联络和必要的接待开支;

(二) 为会员开展各项会务和联谊活动所需费用;

(三) 为会员提供服务所需的各项费用;

(四) 召开各种会议的补贴费用;

(五) 租用办公场所和外聘人员的工资与福利开支;

(六) 其他会务活动经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属于全体会员所有。除按章程规定给退会会员退费外,其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根据国务院250号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9条、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号《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19条之规定,本商会经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在省商会之外的地市级城市设立分会,分会的机构设置复制省商会机构。省商会为法人,各地市分会是省商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各地市分会应当按照河北省内蒙古商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依照授权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其行为后果由所属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各地市分会不得再向县、区、市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按照中央组织部、民政部(组通字[1998]6号1998年2月16日)《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部(2000)10号《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以及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及河北省民政厅之规定,在省商会和各地市级分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全面贯彻执行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

第四十五条 会旗、会徽、会歌。本商会的会旗(待征求设计方案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本商会的会徽(待征求设计方案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本商会的会歌暂定为《我的根在草原》(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和河北省民政厅审核。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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