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根据《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9】第5号)、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主管基金资助项目的验收工作。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负责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基金资助项目验收采用会议验收方式。由基金办确定验收专家组成员,组织或者委托基金资助项目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主持召开验收会议,对申请验收的基金资助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章 验收申请
第四条 基金资助项目负责人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研究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办提交验收申请材料。
第五条 验收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金资助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基金资助项目验收总结报告;
(三)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决算表;
(四)与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有关的数据、图片、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专利及成果转化情况等附件。
依托单位应当对验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基金办负责提供基金资助项目任务书。
第六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执行期限需要调整的基金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在项目执行期内向基金办提交书面申请。调整后的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不得超过调整前规定完成日期后1年;项目负责人完成全部研究任务后,可提前提出验收申请,提前验收时间不得提前至规定完成日期前1年。
第七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交验收申请材料的基金资助项目,依照《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验收内容与验收意见
第八条 基金资助项目验收内容包括:
(一)基金资助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内容完成情况;
(二)知识产权的形成情况、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情况、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九条 验收专家组应当在审阅全部验收申请材料的基础上,经过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的准确性负责。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通过验收的基金资助项目,核发验收证书;不通过验收的基金资助项目,根据验收意见给予终止或撤销处理。
验收专家组应当为基金资助项目保守技术秘密,不得擅自披露未公开的验收工作信息。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资助项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主要研究内容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对任务书的内容作重大调整的;
(四)《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不通过验收的。
第十一条 基金资助项目验收后,依托单位应当在30日内办理验收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验收意见作为对基金资助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进行信誉和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2年9月10日起施行。
关注河北省内蒙古商会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