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中办发〔2015〕49号)的要求,贯彻省委、省政府有关进一步加快我省小康社会建设步伐,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关精神。经省政府批准,从2016年起继续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1月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到8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10元(中央财政按现行对我省的补助标准负担70元,如中央对我省的补助标准继续调整,则按中央对我省的补助标准增量进一步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鼓励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增加本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本次提高的省级基础养老金,原则上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二、从2016年1月起,各地要按提高后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城乡居保养老金,并确保专款专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1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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